昆明富白医院试管婴儿医院因未经同意摘除女性患者输卵管获赔偿8万元。发布时间: 2012年6月11日06336033进入文艺复兴论坛来源:扬子晚报手机观看视频

宫外孕手术的时候,医院没打招呼就把输卵管切除了。胡蓉蓉,南京溧水人,未能与医院协商,将医院告上法庭。医院说手术前后都和患者沟通过,有他们的签名,但是患者说签名不是自己签的。笔迹鉴定后,签名是伪造的。近日,法院责令医院赔偿胡蓉蓉各种损失8万余元。昆明富白医院试管婴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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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8月,胡蓉蓉发现自己的身体有点奇怪,她的“大姨妈”来晚了,然后阴道出血。胡蓉蓉非常担心,在那年的9月15日下午去了医院。医院检查后认为宫外孕可能性更大,随时会有大出血的危险。建议胡蓉蓉赶紧住院做剖腹探查。在医生与胡蓉蓉沟通病情后,胡蓉蓉说他理解自己的病情并要求手术。当天,双方就妇科手术达成一致,并签署了医患沟通备忘录。随后,医院对胡蓉蓉进行了手术。手术过程中,医生发现胡蓉蓉的右输卵管增厚,伞端血块堵塞,左卵巢增大,于是切除了胡蓉蓉的右输卵管和左副输卵管。9月27日晚,由于胡蓉蓉的手术伤口裂开,医生对胡蓉蓉进行了第二次缝合。昆明富白医院试管婴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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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蓉蓉说,在那之前,她和她的家人知道她的右输卵管和左附件在9月15日的手术中被切除了。对此,她和家人怒不可遏,于是去医院商量。但医院坚持整个过程符合医疗标准,没有过错。昆明富白医院试管婴儿纠纷,医院找当地人民调解中心协调双方矛盾。然而,由于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,胡蓉蓉要求赔偿8万元,但医院仅同意支付1万元。胡蓉蓉随后起诉了医院,称医院未能履行其告知义务导致了错误的手术,并对他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。“我想生第二个孩子。到现在还没办理出院手续,医疗卡还在医院。”在诉状中,胡蓉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、家属生活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(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定)和诉讼费等各种损失22012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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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胡蓉蓉的申请,医院答复说,胡蓉蓉相关器官的切除是由于其器官的病变,而不是医生在手术中的错误行为造成的不当损害。医院在手术前充分告知,并在胡蓉蓉的同意下,在手术过程中与他的家人沟通,然后在手术后与胡蓉蓉沟通,并由他签字确认。胡蓉蓉的所有诊疗都符合医疗标准,没有任何失误,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,胡蓉蓉健康出院。为证明其主张,医院提交了病历资料、昆明富白医院体外受精妇科手术协议及医患沟通备忘录。在这一点上,所有的证据都倾向于支持医院的说法,胡蓉蓉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。然而,其中一个证据导致了整个形势的好转。这个证据就是9月16日医患沟通备忘录。备忘录说医生解释了他的病情,胡蓉蓉表达了他的理解并签字确认。试管婴儿在昆明富白医院,但胡蓉蓉不承认这一证据的真实性。她说备忘录上的签名不是

为了澄清事实,经当事人申请,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,并得出结论,“胡蓉蓉”的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倾向于认为不是同一人所写。这个结论意味着备忘录上胡蓉蓉的签名是医院伪造的。医院对此鉴定结论表示不赞同。“胡蓉蓉在9月16日没有批准签名,她批准了之前所有的手术签名。9月16日的签字委托鉴定,胡蓉蓉提供了自己的检验材料,没有对比9月15日和9月16日的签字。因为胡蓉蓉9月15日的签字是术前的,昆明富白医院的试管婴儿坐在桌子上,昆明富白医院的试管婴儿是9月16日手术后写在病床上的。两个签名的环境姿态不同,会导致两个签名的不同。我们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,我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。”

“你一直告诉我,但实际上你根本没告诉我。此外,没有豁免的理由,因为胡蓉蓉当时没有紧急危险。手术过程中,她老公一直在手术室外面。医生完全有资格通知胡蓉蓉和他的家人。昆明富白医院的试管婴儿如果发现右侧输卵管和左侧附件有病变,可以快速冷冻,医院不做切片。”胡蓉蓉的律师认为医院违反了正常的诊疗标准,因为临床诊断标准明确规定输卵管切除术的适应症为大出血和休克,胡蓉蓉左侧肿瘤小于6 cm,不必按规定切除。而且诊疗标准也规定,如果这种手术是针对未绝经的女性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这些医院都没有做到。然而,医院在手术后的第二天早上伪造了胡蓉蓉的签名,知道这侵犯了知情同意权,应该赔偿他们给胡蓉蓉造成的损失。

随后,法院将司法鉴定机构委托给胡蓉蓉

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鉴定。经鉴定,胡蓉蓉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、左侧附件切除术后构成七级残疾。法院认为,医院术中发现胡蓉蓉需进行器官切除术时,未对胡蓉蓉及其家属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,剥夺了胡蓉蓉对诊疗方案的选择决定权及身体完整权,造成胡蓉蓉构成七级残疾的损害后果。经笔迹鉴定,医院在手术后伪造医院沟通备忘录上患者签名,显属不当,故医院对胡蓉蓉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对于胡蓉蓉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,综合胡蓉蓉伤情及手术类型,其劳动能力损害程度并不明显,故对胡蓉蓉此项要求不予支持。经过计算,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胡蓉蓉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赔偿金、医疗费等损害赔偿总额84752元。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